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正当要求,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