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