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