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