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三)婚外生育子女的。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