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