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三)走访、询问知情人;(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