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