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