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造成污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规模化养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