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固体废弃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危险废弃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