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城市市区、其他人口集中区域或者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甲壳素、骨胶、骨(鱼)粉、喷漆、塑料制品及其他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