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二十五条有效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运输易挥发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产生油烟、异味或者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净化、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