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合同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起草并公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