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合同提供方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