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合同提供方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