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合同提供方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