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第十一条有效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