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