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航道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清除遗留物,逾期不清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作业者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同意的作业在作业完毕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遗留物或者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遗留物的清除效果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验收未获认可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作业者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