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的养护和管理,维护规定的航道尺度,保证助航标志符合国家标准,保持航道及其航道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