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航道建设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建设损坏或者需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修复或者搬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