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航道建设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建设损坏或者需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修复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