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