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有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方便查处的原则指定管辖。上级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监督检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