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