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