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非法买卖和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等目的,确需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采掘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同意后方得采掘。采掘所得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应当在活动完成后30日内报采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