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