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检测第三十二条有效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受检测者应当主动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