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