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九条已修改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兴建工业、民用设施或采石、开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时,涉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