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出售、利用省重点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