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