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