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违法审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
(四)拒不受理举报或者受理后不查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