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五节 减少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