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