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四节 减少固体废物排放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改造。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固体废物处置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