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汾河流域内排放工业废水,应当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