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直接或者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