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废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