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