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