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