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旅游形象宣传、高端旅游及旅游新业态培育、厦台旅游交流合作、旅游人才培训等。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