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导游未履行携带电子旅游行程单、接待十人以上旅游团队时手持组团社或者接待社旗、随团活动等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导游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