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机动车由外地转入,经检验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转入申请。

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本市。

由外地转入专用于出口的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