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已修改机动车由外地转入,经检验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转入申请。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本市。由外地转入专用于出口的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