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下列检测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㈠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检测;㈡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㈢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超标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后的复检;㈣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检测。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