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气检测机构实施:㈠通过计量认证;㈡检测场所、检测方法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㈢检测人员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考核合格;㈣检测线数量与检测量配比符合规划要求;㈤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