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

(二)开展救灾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除向上级红十字会及时报告情况外,并积极参与、组织救助;

(三)在灾害多发区域、农牧区以及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部门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卫生救护和现场自救、互救知识;

(四)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五)参与组织、宣传、动员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六)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

(七)开展为救助工作进行募捐的活动;

(八)开展地区间以及国(境)外之间红十字会的交流和合作;

(九)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