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必须无偿地用于社会救助,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和擅自变卖。红十字会发放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根据捐赠者的要求通报发放情况。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帐目,健全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和发放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