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章 疏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贵人民防空疏散的主42务是(一)制定和实施人民防空疏散计划;(二)进行战时防空疏散动员、宣传和教育;(三)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人民防空疏散的各项保障工作;(四)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