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在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不足十五人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或者选举相应的女职工代表担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