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经费和财产按职工人数比例分割;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和财产由本级工会在上一级工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在扣除有关费用和清偿债务后的结余部分,交上一级工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