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产业、系统工会和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单位副职待遇;基层工会专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职待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